民法第1138條:
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第1140條: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
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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